每年的4月15日是纳税日,对于持F-1或OPT身份的外籍留学生来说,如果收到了要求纳税的奖学金或者其他要求纳税的收入,就需要在4月15日当天或之前向国税局(IRS)递交纳税表。如果一个留学生的收入是由家里提供的,或得到了免税的奖学金,就无需向IRS递交税表。
据张哲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按照美国联邦保险贡献法案(FICA)的规定,美国公民和居民需要缴纳社会安全税以及医疗保险税。不过,全职或半职的学生只要以学业为主,业余打打工,是可以要求免交这两种税的。
持F-1签证的外籍留学生也可以要求对缴纳美国社会安全税以及医疗保险税申请豁免,前提是:
1、 他们受雇于移民局允许的服务类别,2、 能够正确地保持相应的合法身份,3、 以及他们所从事的服务在持有的相应签证的发放目的范围之内。
豁免的条件
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豁免:1、学生每周在学校可以工作20小时。暑假期间,可以全职工作,即每周40小时;2、学生从事移民局批准的校园外的实习工作(OPT, CPT,或者STEM OPT)。在学习第一年,F-1学生只限于从事校园内的工作。一年的学习之后,才可以寻找校外的上述三个类别之一的实习工作。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另外的美国纳税人的附属申请人,外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豁免。
纳税豁免的限制
进入美国的F-1学生如果要得到社会安全税以及医疗保险税的豁免,必须要维持非美国居民的身份。一旦变成了居民,该留学生就不再享有豁免权了(7701(b)条款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F-1身份学生如果转到了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如J-1、 M-1、 Q-1、或Q-2)同样不再享有豁免权,一般从身份转换的当天开始计算。例如,如果某F-1学生转换到了H-1B身份,他/她就需要交纳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了。
在美国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F-1学生也不再享有豁免,因为他们已经被认为是在美国的外国居民(除非他们能够满足学生的FICA豁免条件)。在美国居住时间不满5年的F-1学生仍旧被认为是非居民,不需要缴纳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税。
从纳税的目的出发,外籍人士进入美国的年份被用来决定豁免的资格。例如,如果一位F-1学生在2009年12月31日进入美国,2009年就被算入他/她在美国的5年豁免时间的第一年,即使这仅仅是整个2009年的最后一天。
F-1签证持有人的F-2身份的配偶和孩子需要缴纳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税,因为他们来美的最初目的并不是研究、教学或学习。根据相关法律,F-2签证持有人是不允许在美国工作的。一旦工作,就违反了F-2签证的相关规定。
合格的外籍学生也可能享有社会安全以及医疗保险税的豁免,即使他/她已经成为外籍居民。2005~2011税收程序对在2005年4月1日之后产生的雇佣关系规定了学生FICA豁免的条件。
学生要满足FICA豁免资格,有以下四种情况:
1、雇主须为“研究所或高等教育机构”。这也就仅限于学校、学院或大学(SCU)。一个组织被认为是SCU,就要求“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教育活动”并且有正常的教学院系、正规课程以招收学生,进行正规的教学活动。这也就排除了在医院或者博物馆工作的学生,因为那里只具有部分的教育职责。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博士后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医疗居民、或实习医生,因为他们的教育和职业职责往往存在重迭。
2、全职工作的雇员不适用学生FICA豁免。全职工作一般基于雇主的具体职业的实践操作。但一般40小时或者更长的工作时间都被认为是“全职”。因此,不符合豁免资格。与工作相比,学习要更为重要。用于确定全职工作的一个方法就是同SCU的全职工作的工作量进行对比评估。在评估全职工作时,雇员在学校放假期间的工作日程安排不纳入考虑范围。
3、“专业雇员”也同样不适应学生FICA豁免。专业雇员的认定要看雇员是否要求具备该领域的先进知识,是否需要在工作中一直要做决策,以及其工作性质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和多样化操作。领域内先进的知识是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教学过程才能获得的。这是不同于常规的岗位培训的(可以是精神或身体上的)。认定一个职位是否需要具有知识上的多样性可以通过判断该职位在一段时间内的成果是否具有重复性来判断。
4、接受一定福利的雇员也不符合学生FICA豁免的资格。所谓的福利包括退休金、学费减免(例外情况)、病假、带薪休假福利、每年的延期福利、雇主贡献的分配,或者被划入“职业雇员”的分类等。如果SCU雇主向雇员和学生提供这些福利,那么学生就不再符合豁免的资格。
兼职(Half time)的本科或者研究生也符合FICA豁免的资格。根据定义,“Half time”的学生是指完成最后一个学期或学季的学生,通过一定的适当的时间以获得学位、证书或者其他教育证书。“Half time”学生,在学习期间内工作的时间不多于一个月就能够满足FICA的豁免资格。
然而,FICA豁免并不适用于在学校放假期间工作,不注册课超过五周时间的学生。如果学生做了五周或少于五周时间的假期工作,只有在假期后仍有资格注册学习的情况下才能满足豁免的要求。
2005~2011年税收程序同时规定,不能为了避税而肆意改变雇员和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
该文件列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FICA豁免并不适用于由全职雇员转为兼职,同时参加一个允许通过在该实验室工作6个小时换取学分的教育项目的实验室研究人员。
第二种情况,如果一个非学生的大学雇员,已经很久没有当学生注册学习,后来注册了6小时的课程学习并同时继续工作,则该人士不能满足FICA豁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