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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发布日期:2021-03-05 00:00:00
 中宏网北京3月5日电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我国当下的家庭教育概念和理念,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21世纪青少年应当具备的“四个学会”来组织实施的,即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学会与人相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注重系统地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等不同,家庭教育应当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重点,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化道德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立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身心健康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立法规定了家长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具体途径和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主要包括:(1)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2)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责任,或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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