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土地改革开始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被没收、征收的,应退还房主。但如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自住房给房主。
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
私房改造时,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侨学生的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建制镇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被错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
(3)“文革”中被非法没收、挤占的华侨私房,应退还原房主。
(4)城市代管华侨私房。
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身份,其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自住房不只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其余作残值补偿。
(5)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来源:宁波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