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27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华侨在国内拥有的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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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身份证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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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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