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三次审议稿经修改规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不仅是在年龄上,降低了承担刑事责任的门槛,在具体情节及适用范围上,也有了更大的拿捏空间。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杀人伤人的事件,时不时成为新闻热点。
2015年,湖南邵阳市廉桥镇,三个未满14岁的学生,杀害了一位乡村女教师。三人被抓后,民警很诧异,因为一般的小孩子早就吓坏了,但是他们,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而他们的一句话,更是令人震惊:我们不满14岁,打死人不用坐牢。
事实上,对于他们的处置,也只是送往工读学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对这些无所畏惧的孩子,也就有了进一步的震慑和惩戒。
但是说到底,刑罚都只是“事后诸葛亮”,是在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悲剧已经酿成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相对公平正义的法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犯罪,还是要把问题前置,在预防上下功夫。因此,与其说,类似的刑法修改是为了震慑熊孩子,不如说是为了震慑熊孩子的家长及其他监护人。
毕竟,对于12岁的孩子来说,他们不太可能对法律理解得那么透彻。但是他们的父母,则要真正重视起来,注重对孩子的生命教育。
长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官张永平和王金倩,曾于2016年发表题为《非行为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的研究报告。
该报告通过分析2013年至2015年的128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结论,家庭因素起到了最基础性的作用。报告数据显示,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属于留守、单亲、离异的占比近80%。
没有问题孩子,只有出了问题的家庭环境和周边环境。
一个人生来就好比一粒种子,他能否健康成长取决于他周围的土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曾指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
在这方面,或许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
英国通过建立包括申斥和最后警告、赔偿令、行为计划令、养育令、强制滞留和接受训练令、儿童安全令在内的惩戒项目,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倾向,分阶段采取了干预家庭教育的措施。
法制教育,同样是法治的一环,也是家庭教育的一环。
此外,英国还特别重视依靠社会力量来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工作,如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经常参与对“问题生”的帮助。知名的“YOT”(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则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志愿机构等联合组织起来成立的专门机构。
没有孩子生来就是恶魔,他们的性格也好、品质也好,都和他的成长环境和所接受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的修改,也只是事后的挽救措施。关键还是要把精力用在教育上,唯有在家庭、学校、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护航,他们才能健康成长。
来源: 与归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