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心灵是人的智能的高级部分,社会意识形态是心灵的产物,比如哲学思想,道德,传统文化,文明等等。而幸福和快乐是意识形态的对象,这个意思是说,幸福和快乐为意识形态所规范。证据累累啊,比如英国工具主义哲学就明确指出,一切人类工具以达致人类幸福和快乐为目的。所以无疑,它们是意识形态对象。
但是,问题来了,快感(orgasm)是不是也应划入意识形态的对象呢?可能不然,比如性快感,我们说快感的根源是心理和生理的,所以如果在意识形态中,那么幸福和快乐,就同快感有了交集。那么这种交集是意识形态明显的失能或离间。也就是不再符合人类心灵建立它的目的。
但是,的确有这样的趋势和现象。我称之为,”意识形态快感现象“。比如‘美国第一”,如果有这样的快感,就有可能进一步,误入歧途,幸福和快乐与性快感结合。形成“意识形态性快感”,然而,兜售意识形态性快感的现象开始出现了。这些人应该称为,”意识形态性工作者“。
但是,的确有这样的趋势和现象。我称之为,”意识形态快感现象“。比如‘美国第一”,如果有这样的快感,就有可能进一步,误入歧途,幸福和快乐与性快感结合。形成“意识形态性快感”,然而,兜售意识形态性快感的人开始出现了。这些人我称为,”意识形态性工作者“。
而且,心灵也带套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