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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还侨房的途径和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14-02-02 00:00:00

 问:申请发还侨房的途径是什么?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发还侨房的途径:(1)属私改经租侨房的,由业主或代理人先到广州市侨办,市属区、县级市侨办申请确认《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再到私改时改造房屋的区房管局申请发还;(2)属代管侨房的,由业主或代理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发还。

  申请发还私改侨房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房产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业主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亲属公证,可在中国境内公证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馆或中国司法部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所办理);

  (3)侨房业主已去世,经房管局审核同意发还的房屋,继承人应提供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4)侨房业主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5)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华侨、归侨、港澳同胞身份确认证明书;

  (6)如委托他人办理,在境内的,必须到县以上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在境外的,必须出具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在港澳地区居住的,必须由中国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所律师出具的委托证书,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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