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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情妇现象纳入法治而不能仅止于道德谴责

发布日期:2020-07-07 00:00:00
    作者郑自清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人特别是女人,一旦以物质享受为人生价值取向,就会只注重结果的光鲜亮丽,而不顾过程的礼义廉耻。一个民族,如果对通奸、出轨、婚外情、小三等行为,只限于不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予以刑律惩治,"笑贫不笑娼",用物质好坏标准看高人、蔑视人就必然成“小气候"。腐败案中,凡手握重权的落马官员,几乎都涉及权色交易 ,可以说社会乱搞男女关系多起来,与情妇不同依附者连带惩处关系极大。

    

    情妇,俗称“二奶”“姘妇”,泛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两人长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相互间大都存在金钱交易关系,女方即为男方的情妇。情妇图享乐,不劳而获,败俗伤化,以色相、肉体换取“供养”,靠依附在男人特别是男性官员身上寄生,其肮脏丑陋行为与公序良俗格格不入,是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公敌”、“祸水”和“毒瘤”,令世人唾弃。情妇如同瘟疫,久治不愈,难以根除,多年堂而皇之地行走在法律惩处之外,随着社会道德标准的下滑,做情妇似乎成了一种值得荣耀的“职业”,不能不说是社会的悲哀。尤其一些靠青春姿色与贪腐官员长期苟合的女人,因他们的出现,导致少数贪图美色的官员铤而走险,渐渐陷入罪恶深渊,而由此引发的一幕幕惨不忍睹的家庭悲剧,令人愤恨。

    落马官员养情妇(情人)的事实,让人们难以置信官员的独善其身,清者自清。有人撰文梳理出养情妇数条攻略,尤其是与多名情妇和平相处,没有超常招式,多方位安顿的手段,是难以维系的。怪不得不少要员很忙,节假日不能回家休息,因忙乱了套,栽倒在情妇、二奶身上,丢了乌纱帽,锒铛入狱。可当初色迷心窍,理智抵御不过美色诱惑,明知周旋在多名女性之间,“常在河边走”,早晚会湿鞋,却侥幸痴迷痴狂其中,迷恋隐形甜蜜,最终越陷越深,不能自拔,直至东窗事发,悔之晚矣。

    

    一对“野鸳鸯”,都是一部“负情剧”和“背叛史”,它使法定夫妻各怀心事,同床异梦,心生怨恨。有不堪忍受者,自寻短见,酿成家庭悲剧的不知凡几。贪官长期沉溺与情妇待月西厢,做“露水夫妻”,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吃香喝辣,浪迹风流。更有甚者得意忘形,视苟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常于人前显摆,污染社会风气。众所知晓,曾有牢狱后的湖北“五毒书记”张某,称玩弄女性是受西方文化影响,据说玩了100多名女性,其中不乏众多“情妇”,还颇具享受地说 “权力就像小鲜肉,女人最喜欢,所以当官员身处一定权力后,容易出现与他人通奸的事情”;广州原副市长曹某搞腐败,收受行贿人一套900多平方米的别墅,专作与情人幽会场所,其中有个情人,在与曹某长达7年的暧昧关系中,由科级升至副厅级;安徽绩溪县一位20岁的普通美女干部,做了县长赵某的情妇后,很快成为县妇联主任;还有歌坛某美女用色相征服文艺界、电视界、演艺界重权人物后,又投入政企商界大员怀抱,在京城有“每周一哥”淫名,不少高官“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可以说做情妇的到了任性妄为的程度。当然,这些特别典型,又激起民愤的情妇,大都在所依附的男性官员落马之后,得到法律的严惩,有的亦身陷囹圄,可谓罪有应得。但不够严谨的估摸,还有相当一部分情妇,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只是在情夫落马“断供”后,又寻他处继续当寄生虫,重操旧业去了。

    做情妇的贪图权钱,养情妇的贪图美色,似乎各取所需,互不相欠,可亏欠了公共财物,贬损了公权力为公形象。至于如何勾搭到一起,是要员主动,还是情妇主动?就像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一样“玄秘深奥”,就谁属主动一方,刨根揭底意思不大。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巴掌拍不响,情妇寄生的官员违纪违法,情妇脱不了干系,以同罪论处符合情理。男女苟合,情妇不是受害者,而是受益者,甚至可以说是牟利巨大的受益者。因做情妇“职业人员”的出现,政企商界要员为博红颜一笑,有的不计后果,滥用公权力,示范不劳而获,有悖于行正道,勤劳勤俭传统美德的发扬光大;有的贪赃枉法,挥金如土,靠金钱维持两性关系;有的破坏正常家庭生活,影响安定和谐,易发生殉情复仇案件。总之,做情妇与人通奸,过去叫“作风问题”,伤风败俗,而今以情人相称,与贪腐沆瀣一气,统属污染党风、政风、世风,必须有法可依,依法严惩。

    值得警觉的是,在我国情妇从秘密趋向半公开,从万恶不赦趋向宽容接纳,法律对通奸,出轨,婚外情,小三等,统归属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一般不作违法犯罪论处,只作为违反社会道德谴责,是很槽糕的事。试想,普通人搞婚外情,属道德问题,充其量如《廊桥遗梦》剧情一样,影响不到哪儿去。而政企商界要员,无论是“被逼无奈”,还是“投怀送抱”,背后无不隐藏着肮脏的交易,必然会导致贪腐。情妇“祸国殃民”,尽管民意对权色交易疾恶如仇,但法无禁止,更谈不上惩戒。做情妇貌似不违法,刑法又奈何不了道德龌龊,乱搞男女关系,才有恃无恐。

    

    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像日本刑法的性贿赂罪,台湾地区刑法的通奸罪,新加坡将性贿赂者送进监狱等。一旦刑法明确对情妇的惩戒条款,遏制通奸、出轨和情妇行为,有效打击性贿赂、性交易犯罪,或许成为可能。刑律之下,官员包养情妇,罪加一等;双方为官,苟合违纪违法,为共同犯罪,同受法律惩处;一方为普通百姓,好吃懒做,除收缴非法所得外,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一般乱搞男女关系,根据给双方家庭造成的危害轻重论处,在记录诚信误点的同时,削减或取消政府惠民福利。若此,做(养)情妇(情人)人的有了畏惧之心,权色交易,通奸、出轨、婚外情、小三的一定会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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