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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点选择性执法

发布日期:2020-02-29 00:00:00
    

    先说一段新闻。据新京报报道,2月13日5时50分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后现场抢救无效,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随后,刘文雄家属持相关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希望认定刘文雄为工伤。同时,其家属提供了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表上显示刘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大约每天接诊100多人。仙桃市人社局则认为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所以不予认定工伤,遂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发生于我们邻县的一起因超载处罚而致当事人自杀的案件。大致情况好象是一辆大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被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了依法处罚。但因罚款数额较大,加上司机家中经济情况不是太好,司机心理难以承受,最后自杀身亡。此事传播开后,在我们周边几个县形成了巨大的舆论风暴。

    从表面看,司机确有超载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做法没有错误,处罚有确凿的法律依据,没有任何疑问。但为什么这种严格执法的行为会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反感呢?原因其实很多人都明白。就是个别执法部门长期以往的选择性执法。有人说情,给点好外,就少罚或不罚,没人说情,不给好外,就顶格罚。

    时隔多年,竟然在抗疫期间又闻此类选择性执法事件,让我更感愤怒。如刘文雄此类情形,不言其他地方,就是在仙桃市以往又有多少被认定工伤的?如果没有,还有情可原。如果有,那么以往的是不是就是违法执法呢?是不是要追回发放出去的款项,是不是要追究有关人员违法执法之责任呢?

    反过来讲,如果你们认为以往做出的决定正确,这次不予认定又怎么向公众解释呢?这个《决定》又怎能让人不认为仙桃市人社局是因人而异,曲解法律,用法律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置的弹性条款来达到其他目的呢?

    最后,希望仙桃人社局能更多的从法律的原则与道德的导向出发,一视同仁的严格执法,而不是从当事人的地位等其他因素出发去选择性执法。

    最后,给大家搞一下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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