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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团队辩护论点违背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0-01-23 00:00:00

【侨报讯】随着特朗普总统弹劾案开审,他的律师们主张的一个论点愈发引人注目:哪怕总统确实滥用权力、企图胁迫乌克兰干预2020选举也无所谓,因为众议院从未指控特朗普犯下普通罪行。

据《纽约时报》报道,该论点饱受争议,因为它违背了学者之间的共识——弹劾就是为了开除滥用职权的官员而存在的。密苏里大学(University of Missouri)法学教授弗兰克·鲍曼三世(Frank O.Bowman III)表示“重罪和不端行为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一词意味着严重违背公众信任,并需要触犯普通罪行。

鲍曼说:“这是他们在胡乱解释宪法。无论是在英国统治时期、殖民地时期、还是在1776年至1787年的美国各州或者制宪会议后,我们承认的普遍共识都是:弹劾并不需要具体的犯罪行为。”

但是在政治上,这一论点为特朗普提供了方便。对温和派共和党参议员来说,他们非常反感总统向乌克兰施压这一已被证实的事实,而这个论点提供了另一种途径来宣判总统无罪。

事实上,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传唤像前国家安全顾问约翰·博尔顿(John Bolton)这样的证人,因为这些人对特朗普在“通乌门”中所作所为的描述根本不会影响审判结果。

周一(20日),特朗普法律团队向参议院提交了一份长达110页的简报,并在此之中对上述论点进行了反复陈述。总统的律师写道:“众议院民主党新发明的‘滥用权力’罪名根本没有达到弹劾的入门要求,因为它没有指控任何违法行为。”

许多法律学者说,参议员不应该将这一论点当真。他们指出,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的几个世纪中,有证据表明,英国议会以“重罪和不端行为 ”对官员进行弹劾,此处的滥用职权可以不是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ses)。而美国制宪也参考了上述信息,宪法制定者也赞同这一概念。

宪法初稿只把叛国和贿赂作为可弹劾的罪名。但根据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对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说明来看,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提出了“黑斯廷斯案”(Hastings case),并提议扩大弹劾的定义,以涵盖类似的内容。在因“管理不善”一词过于宽泛被否决后,与会者决定增加英文术语“重罪和不端行为 ”。

鲍曼则表示,特朗普法律团队的论点“是精心设计的诡辩,他们甄选法律来源,将那些和该论点意见相左的历史和先例全部剔除”,在特朗普法律团队提交的简报中,没有提及“黑斯廷斯案”,也没有提及该案例的成果——即指控“滥用职权”不需要该官员犯下可公诉罪行。

学者们还给出了其他的理论证据。1788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论》(Federalist Papers)中将可弹劾的行为描述为“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滥用职权或违反公众信任”,以及伤害社会的“政治”犯罪。

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学教授约翰·米哈伊尔(JohnMikhail)说:“很明显,在弹劾中,可公诉罪行不是必要条件。”他认为特朗普法律团队的论点不仅是错误的,还是不严肃的。

但特朗普论点的主要支持者艾伦·德修维兹(Alan Dershowitz)不同意上述说法。作为哈佛法学院名誉教授和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他已经加入了特朗普的法律团队。

德修维兹在接受采访时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起草宪法时,并不是说所有违反公众信任的行为都可弹劾,而是只有那些违反公共信任的罪行才能达到弹劾标准。(朱三景编译) 

来源: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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