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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替代責任

发布日期:2019-04-23 00:00:00

翁靜晶

 一個有趣的問題:銀行遭悍匪行劫,客戶正排隊準備存款進戶口,但仍未經櫃台交收的現款,與經已交收進賬的現款,兩者有什麼分別?答案是,成功交到行方手中的款項,銀行有「守護」的責任,無論被偷被盜,都須對客戶作出十足賠償。

 這就解釋了,銀行女經理挪用了名人客戶邱淑貞、馬榮成及黃光耀夫婦等近億元存款一案,何以銀行才是「唯一受害人」。

 按民事法,銀行對於監守自盜的僱員,有荂u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法律一般雖則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但在某些環境下卻不然,「替代責任」便是其中一例︰當僱員犯錯,僱主雖然毫不知情,甚至不涉任何錯誤,亦要為僱員的過錯負上責任,作出賠償。

 最簡單的例子,便是巴士司機疏忽出了意外,受害者除了直接控告司機外,也可以向巴士公司索償。

 根據過往案例,「替代責任」能否成立,首要條件在於該僱員犯錯之際,是否在工作崗位上(若在下班後的私人時間,當非僱主之責);再要考慮的是,與該錯誤有關的行為是否屬於經僱主授權的工作範疇。譬如,某司機受聘駕車往返一條指定路線,但他中途私自偏離路線去辦理私事,期間若出現事故,因有關行為非僱主授權,那麼僱主是否亦有責任,便有爭議。接下來便要研究,所犯的錯誤與僱員的職責,是否有荂u緊密聯繫」。此乃來自英國二○○二年案例Listerv Hesley Hall Ltd的原則,香港終審庭在Ming An Insurance Co(HK)Ltd v Ritz-Carlton Ltd一案中曾引用。

 雖然,銀行女經理的行為屬於擅離職守,但單憑「緊密聯繫」一點,她是基於其職責方才接觸到客戶的金錢,客戶也因其身份才予之信任,其行為亦該受到銀行監察,從這角度看,銀行便要負上全責!

 米缸中跑進了老鼠,唯一慶幸的,大抵是銀行有足夠的「餘米」,不愁賠償吧!

来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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