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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窟潭里的尸骨!通奸要被浸猪笼的风俗从何时开始

发布日期:2019-01-30 00:00:00
    欢乐原始人:我先承认一个刻板印象。一说到满清的腐朽落后封建,首先想到的就是通奸的男女要浸猪笼。你们不要管我思想有多龌龊,反正我第一印象就是这个。但是,从1644年到1795年,从留存下来的档案来看,大清官僚对于治下百姓通奸的事情并没有什么兴趣,绝大部分都轻判,除非出了人命,否则通奸的双方家庭互相打个马虎几年几十都过得去~~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至少到1795年都没有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

    那,通奸之事不容于天地,发现了就要浸猪笼的观念是从哪里来的?大清国都不玩儿这套?或者说,从卷宗来看,大清国从来没玩过这套,这观念哪儿来的?

    

    岭南:地方上的大户连带着一帮穷酸知识分子将就这个。小老百姓不怎么在乎。《三言二拍》里开寡妇玩笑的好多。

    欢乐原始人:大清国明明各种腐朽落后,但从流传下来的案件卷宗来看,除了大清国的政治正确文字狱,各种治安案件几乎判的都不重。什么男女大防完全看不出来。如果一个人从文档的角度观察大清,我看能得出大清国民风淳朴轻刑重义民风OPEN的感慨来。

    岭南:大清有个判例是一乡里秀才外出解手不小心被对面楼上闺女看到私处,秀才没有规避还对那女的笑了一下。这女的比较死心眼,完事儿后自杀了……结果案子闹到了大理寺和刑部。最后结果好像是判了个斩监侯。

    大毒:宗族势力?

    猫失前爪:早年的港台民国电视剧吧。

    刀枪不入石志奇:你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错觉,认为浸猪笼是国家法令条文里的刑罚呢?你为什么又会认为,在旧时代只有国家才有明正典刑的权力呢?

    欢乐原始人:说到这个,地方志有话说。通奸这样的罪,在大清国,一般的乡老还真不能杀人,绝大部分时候都是报官。而且报官的动因~~~产生钱财纠纷占绝大多数。因情欲通奸的话一般不立案~~除非是男女弄出了人命,真的上升到刑事案件,否则南北民风都是“通奸不算事儿”。

    

    温侯高达MKII:浸猪笼本来就根本是私刑吧,官方档案会记载这种刑法才是怪事……

    刀枪不入石志奇:乡老不敢杀人?绿窟潭了解一下?

    欢乐原始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清代杀得,民国杀的可能性更高。

    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男女勾搭成奸变成了了不得的大事的?

    ttll:中国法律里面,通奸案如果过官府,最多就是流放。但是抓奸的时候杀了奸夫淫妇,或者私刑处置从来没有人管。

    肉山大魔王:这种事很少会报官的吧?一般不是宗族自己解决?

    欢乐原始人:有意思的是,进入案例的通奸案,并不经过宗族。绝大部分都来自没有宗族庇护的个人,是流民一代或者二代

    有进无退哀木灯:私刑哦,法制史里不教这个。

    陈王钺:我也一直很困惑。浸猪笼这个词儿出现频率太高了,却从来没见过任何实例的记载。

    

    红黑对角线:换一个角度,看看判例里面有没有因为私刑而处理责任人的,其实还是蛮多的。

    乱拳打死英雄:咸丰8年,贵阳某地的碑:议本团子弟言行需当谨慎,如不顾廉耻而奸盗邪淫者,合团众议,抬他丢河,不得宽恕。——清咸丰时期贵州广顺州《禁碑告白》碑文考论。

    取名无能之人:一是族权私刑官史不记载,二是民国劣绅化加重和城市人编段子。

    guy123: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政府权力缩水 地方坐大,宗族地主势力随之掌握了地方权利,然后带来的就是私刑泛滥。西方传教士记录:1900年后清政府一年处决犯人3000人,而地方私刑处决者十倍于此。民国之后新旧军阀混战,地主更是没了下限,利用宗法私刑对农民进行了残酷压迫。这也是新中国建立后镇反的重要部分,为曾被私/刑压迫的翻身农民报仇。

    

    TSHT2012:这应该是乡村宗族劣绅把持的私刑。而官府应该也没有怎么对执行私刑的劣绅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私刑事件,要经过报官,官府派差找到尸首勘验,找到苦主凶手人证这样一条起码完整的刑事案件必需条件才具备吧。考虑到县令是一县司法事务的主管,而如果私刑发生在偏远的乡村,考虑到交通条件,恐怕即使有家属报官也得几天后吧。而被执行私刑的对象应该主要是在当地已经被长时间迫害,人际关系人脉资源比较薄弱才对,如果势力有点要私刑很容易引发械斗才对。所以 我的看法,浸猪笼私刑的两个条件,一是偏远乡村,二是对象没什么势力。这样一下来,侦察案件必须的找到凶杀现场,找到现场目击者作证恐怕已经比现代难上几个等级吧。时间长,现场肯定被破坏殆尽,受害者与加害者实力悬殊,很可能没有人会主动作证。那么,县令即使要追究应该也会非常困难。没有什么证据,猜测。

    王京虎:记得几年前电视上播放过,广东或者江西湖南某地,有个很深的水潭,传说是宗族用来沉潭浸猪笼的地方,后来派潜水员下去 果然打捞出来笼子和骨架。

    刘梦龙:就是有名的绿窟潭。

    王京虎:“2012年11月上旬,相关专家在深潜勘探时,意外在水深46米处,发现了10多具被铁链锁颈捆手的人体骸骨。初步判断这些人体骸骨属清末民初时期留下。

    在潭中40多米深处发现有人体骸骨,且颈上与双手有铁链捆绑。在水下46米处确实有人体骸骨存在,从发现的个体颅骨来看,有10多具。结合当地群众的介绍,这些人体骸骨属于清末民初时期。此外,专家还在潭中发现了两块夯土的建筑构件,呈约50厘米×40厘米大小的长方形状。”

    

    taowu:也不只通奸。岩前村现年86岁的黎伯姆老太告诉记者,从她嫁到岩前村时便听说,数百年来,绿窟潭一直是岩前村及周边村庄李姓宗族惩罚违反乡规民约及封建族规村民之地:村妇不守妇道、村中男子做贼偷盗等,都有可能被锁上铁链装入竹编“猪笼”投入绿窟潭中沉入水中毙命,叫“浸绿窟”,为当时最严厉的刑罚。        

    comer:大明律规定抓奸当场抓住可杀,如果没当场抓住和没发生一样……

    bingbing305:抓奸当场抓住杀人属于激情杀人,不判罪。不是怀疑通奸,就随便杀人,或者人家跑掉了,你可以杀上门。

    党国皮旅王启瑞:不是想象,古代是民不告官不究。而且官吏不能随便下乡,给了私刑很大的空间。抓住小偷奸夫后打死的事很多见。

    欢乐原始人:大清没被大英爆锤之前,绝大部分乡贤并无此等能量。尤其在现代尤其保守落后的河南河北,福建江西,有事报官还是正常操作。奸夫淫妇通奸的事在卷宗里,按律是打板子,实际操作都是轻判。

    吴芝德:除了浸猪笼,还有绑在竹排上放江里面的。

    注:本文所有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本文作者:北朝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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