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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愿给权健做辩护:是好现象吗?

发布日期:2019-01-11 00:00:00
    ——律师不愿给权健做辩护:从法治角度看,并不是好现象,折射法治与道德观念的混淆

    曾经的百亿“直销”帝国,在短短十余天间跌落了神坛。“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句无间道经典台词被网友用在了束昱辉与他的“权健帝国”身上。自1月7日权健实控人束昱辉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后,“权健”就成为了烫手山芋,让许多律师事务所避之不及。用媒体的话说就是:权健砸重金欲做无罪辩护,律师:不接。(新浪新闻1月10日)

    

    权健公司打着直销的幌子,干着传销的勾当,在二者之间的转换过程中,填充的必然是罪恶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权健必须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在目前的舆论语境中,道德已经给出了这个层面的审判结果,即在十余天间内使权健跌落了神坛,从而人们已经没有理由再相信权健的一切,这是社会预期心理达成的必然共识与结果。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道德审判并不能取代法律审判,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社会若要获得实体正义,就必然需要程序正义作保障,而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的社会职能,就是要尽最大的可能,为当事人做出最大化的辩护,尽管结果上并不一定成功,但这个过程却是不可省略的。

    

    而在辩护的过程中,律师也并不仅仅是属于自己的职业,同时,律师还是社会法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其是辩护律师。换言之,作为一名律师来说,不管他是站在控方,还是站在辩方,他都是在充任着法制结构的必须部分,在律师身上,没有对错之分,没有先入为主,有的只是代表委托方,依法据理力争。

    而对于权健公司来说,无论有多么深重的罪孽,都有辩护的权利,这既是程序正义,也是法治的精髓。而从更大角度来说,社会氛围也有义务为这种辩护提供最大便利,因为社会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评价,都不仅仅是来自于最后的结果,而在很大程度上,更是来自于审理的程序与过程,由其是辩方与控方的博弈环节,会使人们看到更多的法理逻辑,而这本身就是一堂最好的社会法治实践课。

    

    而对于“权健砸重金欲做无罪辩护,律师:不接”这种情况来说,如果一些律师仅仅是出于胜负角度来衡量的话,那么也无可指摘,更无可厚非,因为明知没有希望的案件,谁都愿意接,这从个人职业角度来说,是可以给予一定理解的。

    但是,如果所有的律师都是这样的衡量理念,那其实并不是好现象。因为这说明在社会层面还存在着对辩护律师的极大误会与误解,甚至是曲解,由其是对于权健这样的案子,社会已经产生了巨大的道德抨击,而在这种氛围中,哪位律师若要为权健辩护,就犹如冒天下之大不韪,会被贴上“助纣为虐” “丧尽天良”或“没有社会责任感”的标签,可想而知,这种社会误解会给辩护律师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因而,对于“权健砸重金欲做无罪辩护,律师:不接”这种情况来说,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异形压力传导现象,这里面充满着对辩护律师这种法制结构必有角色的误解成分,也折射出社会某些层面上对法治与道德概念的混淆,而所有的这一切,反映出的则是,法治社会的建设,由其是法制与法治的常识性普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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