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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怎样反学术腐败

发布日期:2017-10-31 00:00:00

在从前,科学研究是一项事业,研究人员需要有浓厚的科学兴趣和献身精神,从事的人不多,弄虚作假的很罕见。从20世纪开始,科学研究也成了大生产,基本上变成了一种竞争激烈的职业,既可以养家糊口,又可以名利双收,因此也就吸引了一批既无真正的兴趣又不合格的研究者。像一切竞争激烈的职业,不正当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一种国际现象,只不过各国程度不同而已。美国《科学》杂志的主编在8月3日一期的社评中,总结他就任一年来的工作,提到了科学界不正当的现象正在增加,他举例子说:有人投给《科学》的一篇论文,其大部分数据都已出现在投给其他刊物的另一篇论文中;有人写信来问为什么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字会出现在《科学》一篇论文的作者中,而该论文的通讯作者回答说是“出于礼貌”;为《科学》审稿应该保密,但有一位审稿者却把让他审的论文和意见寄给几十个同行和朋友看……
这些看上去都是小事,事实上相当常见,我还在美国大学做研究时也都听说过。这可作为科学界不健康的信号,却不见得会有机构加以查处。更为严重的是弄虚作假行为,即抄袭或伪造实验数据。这种行为,违背了科学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诚实态度,因此一旦被发觉,非被追究不可。在美国科学界,它还没有严重到要让人惊呼腐败的地步,而是被称为“科学不正当行为”。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专门有一个“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今年以来,已公布了四起:
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的一名前博士后研究员被发现在一篇发表于《自然》的论文和另一篇还未发表的论文中,捏造实验结果,把实验室其他人做的别的实验结果窜改后当做自己的实验结果。尽管这名研究员否认造假,调查人员发现该实验所需要的药品和细胞系在当时都还没有,因此认定指控成立。这名研究员同意与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签署一项“自愿排除协议”,在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委员会任职。“自愿排除”是美国政府对不诚实研究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根据情节轻重而规定期限。
南卡罗莱纳医科大学一名前博士生(一位姓林的华人,从名字拼法判断大概来自台湾。)在已发表的三篇有关基因疗法的论文中,用多种方法伪造实验数据,使实验结果看上去更令人信服,例如只用一只老鼠做样本,却声称用了多只老鼠;把一个样本稀释了四次,声称是四个不同的样本;把别的实验结果窜改后当成新的实验结果,等等。林否认自己有意造假,声称是无意的过失,并深表遗憾。“研究诚实办公室”给予的处置也是“自愿排除”三年,并且必须给已刊登其论文的刊物去函澄清、更正。
哈佛医学院和马萨诸塞综合医院的一名讲师在研究资金申请报告中,多次剽窃和伪造实验数据。其使用的方法是把别人发表的论文中显示实验结果的图像拿来在计算机中加以改动,就做为自己的实验结果。在其所在机构对此进行调查时,这名讲师又继续伪造实验数据试图证明自己的确做过实验。在被单位认定为剽窃和伪造,其主管教授与他脱离关系后,他又伪造该教授和单位行政人员的签名自己去申请美国国家卫生院的研究资金,并获得了资助。“研究诚实办公室”最后认定这名讲师共犯了多达15起伪造和剽窃行为,并且干扰调查,情节特别严重,给予“自愿排除”五年的处罚。
最近的一起是密苏里大学一名前研究助理教授被发现在申请美国国家卫生院研究资金的报告中,剽窃、窜改别人已发表的实验数据做为自己的成果,被处置一年内不准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后的三年内,如果要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所在机构必须加以监督,向美国公共卫生部报告将采取什么步骤监督这位研究人员的工作作风,并担保他得到的实验结果是真实可靠的。在这四年内,此人都不能参与美国公共卫生部设立的委员会。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科学不正当行为的处理已规范化,有三点经验值得中国有关部门借鉴:
一、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并处置。上面所举的案例中,有的是已先由所在机构做过了调查,全国性机构才介入的。由于人事关系以及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名声,由单位自己做的调查未必可靠,处置未必合理,因此全国性机构的介入很有必要。中国目前却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让知情者不知向谁举报,只能诉诸舆论,而学术腐败在媒体曝光后,也很少见到有哪个官方机构介入进行调查。我参与揭露的许多起中国学术腐败,不论是伪造学术履历、剽窃、伪造数据或商业骗局,都只有我个人的结论,而没有官方机构做调查后给个正式说法,甚至还有人指责揭露者是吃饱了没事干。
二、详细公布调查结果。中国的媒体,偶尔也会提到某个学术腐败的例子,但往往是遮遮掩掩,语焉不详,连事主的名字都不敢提。既然违规者有胆剽窃、造假,我们又何必给他们留面子?公布其姓名和情节,不仅是一种惩戒,更重要的是让其他研究人员知道此人的情况,对他以前以后的成果都多留个心眼,不能任其谬种流传。当然,有时候媒体不敢指名道姓,是因为自己也没底,怕被追究。
三、加以适当的处罚。美国生物医学领域的研究,绝大部分都由美国政府资助,如果研究者被处置若干年内不得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此人的学术生命基本上就结束了,而必须改行。这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不具备诚实品格的人本来就不配搞科研。但在中国,学术腐败曝光难,处置更难。我们揭露的那么多起学术腐败,有的情节极为严重,至今不见事主受到任何正式的惩罚,继续拿着国家的资金在搞研究、当博导。
可重复性是科学研究的特征之一,因此伪造的结果是经不起检验的。但是,由于重复别人的工作不被认为是科学成果,因此也很少有人特地去重复别人的实验,也就导致有人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对这些对不起同行信任的研究人员,一经发现,就应该请他去别的领域另谋高就。“科学家也是人”并不是可以接受的借口。科学家在日常生活中是人,撒点小谎无关紧要,在科学研究中却不该以常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诚实行为是科学研究中绝对不可原谅的道德败坏。有人把学术腐败在中国泛滥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其实学术腐败基本上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也许伪造履历可算做诈骗),是难以通过法律来管制的。科学必须诚实,是每个研究人员都应该知道的基本准则,也不必通过法律来规定。最重要的,是有舆论监督,和有关机构的认真严肃的处理,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纸空文。文章来源:环球网络版 作者: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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